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26 鲁国税函〔2008〕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到位,省局针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保障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及相关电子信息等,运用有效手段和分析方法,对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情况等进行监控管理。
第三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工作原则上分级实施。省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各市国税局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监控,市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县(市、区)局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监控。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免税核销、岗责体系建设、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
第五条 出口退(免)税认定。监控企业类型、计税计算方式、纳税人类别、纳税人状态、审核条件等项目认定是否准确,有无不符合规定办理退(免)税认定等情况。
第六条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监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受理申报、挂审外部电子信息、进行疑点处理等情况。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控有无超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及设备在监管期内被租赁、转让而未追缴已退税款等情况。
第八条 出口免税管理。监控出口企业有无超期限、超范围申请免税及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等情况。
第九条 岗责体系建设。监控是否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问题,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三级审核审批制度要求。
第十条 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应用。监控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数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审核参数、上传、接收和使用外部电子信息以及按规定划分操作人员权限等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监控的内容。出口退(免)税各种证明开具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函调并按规定及时回函,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进行管理,退(免)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保存,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征收,是否按规定接受、分析、落实、处理、解除预警评估信息等情况。
第三章 监控实施
第十二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采取计算机监控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通过筛选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异常业务数据、核实有关预警指标落实情况、抽查审核审批资料、组织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等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监控主要通过定期查看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有关电子数据,筛选出异常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资料核查落实。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异常数据监控
(一)抽取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进行分析,存在下列情况的为异常数据:审核系统企业认定信息中纳税人类别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计算方式为非“免税”的;审核配置设置审核项目不全的。
(二)抽取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与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类别、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不一致的,为异常数据。
存在上述数据的,应调取认定资料进行核实。
二、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异常数据监控
(一)抽取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对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调取有关审核资料进行核对,分析申报退税的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使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抽取出口明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对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应调取有关审核资料核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抽取审核疑点历史数据,分析疑点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无相应外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相关项目不一致、退税率不一致等疑点进行人工挑过处理的数据。
(四)抽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和综合征管软件传递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数据,有无汇总表中“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数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本年汇总数不一致的数据。
(五)抽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有无超过“手册有效期”未进行核销的数据。
(六)抽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有无已核销完的进料加工手册仍有未收齐单证数据的以及“免抵退年月”超过出口日期4个月的数据。
存在上述数据的,应调取有关审核资料进行核实。
三、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异常数据监控
(一)通过查询省局“税收分析预警及评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