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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28 赣国税发〔2000〕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一、“填开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向临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
  “填开发票”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刷。
  二、开具对策及范围
  (一)仅限于本辖区内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辖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可申请填开。
  (三)本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税机关申请使用。
  三、填开要求
  (一)单位和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发生经营业务的有关合同、证明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填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严禁跳号填开,严禁单联填开。
  (三)发票联内的“税务机关(章)”栏目,必须加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所)填开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开具项目若属应税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税额及其税票号码。
  四、领用、缴销及保管
  (一)“填开发票”仅限发放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