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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2〕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充分维护广大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省地税局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该《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法规处)。
一、规范明确《裁量基准》中的处罚种类。《裁量基准》遵循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重点从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行政处罚等层面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处罚数额或适用较低处罚比例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处罚数额或适用较高处罚比例进行的处罚。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上述处罚种类,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履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裁量基准》从实体方面对是否给予及如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程序上仍然要严格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实施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听证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认真进行复核,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调查取证要注意收集是否具有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证据,并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罚建议和附相关证据材料。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把关,对相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并要求提供补充说明。
三、科学把握实施《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各地在实施《裁量基准》中,要根据以下原则,决定具体给予的处罚种类:对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纠正,且税款已全额缴纳入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发生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为“可以”、“并可处”、“可以并处”等条款规定,但情节轻微且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等可以免予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且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检举他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报告尚未掌握的其他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违法行为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一般不得低于10%的罚款幅度。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的;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收检查,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阻挠他人反映真实情况的;恐吓、威胁、报复执法人员、证人或举报人的;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此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实施某一税务违法行为为目的,其行为、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处罚条款的,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其中处罚幅度最重的条款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断强化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各地要以实施《裁量基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对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案件,应当按照权限规定由集体审议决定。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注意通过法制员审核、集体审议、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途径及时发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事项要开展专门督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具有违法违纪情形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五、认真开展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分析、总结本地区发生的各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行政处罚计算机辅助裁量试点工作。《裁量基准》自2013年1月1日开始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既要加强对《裁量基准》的后续评估,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并逐级上报备案。另外,《裁量基准》是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具体参考,不得将其作为对税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引用依据。同时考虑到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对不属于《裁量基准》列明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执法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个体每日处2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单位每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或是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上述情形严重的,或是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个体每日处2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单位每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或是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对个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造成少缴税款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

定登录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簿

8、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体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生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个体每日处2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单位每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每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不进行纳税申报,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补缴税款的,可以减轻处罚;

2、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处罚,3年内又发生的,处不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达3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因偷税被地税机关处罚或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

(2)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50%以上,或者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使用伪造的完税凭证的;

(4)恐吓、威胁、报复办案人员及有关证人、举报人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隐匿、销毁记账凭证的;

(2)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但没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4、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减轻处罚。

17、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照偷税进行处罚

18、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19、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生逃避追缴欠税,但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并及时补缴税款的,可减轻处罚;

2、多次发生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或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两年内再次发生抗税行为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阻挠、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并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多次发生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在追缴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可减轻处罚;

2、扣缴义务人在追缴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2、多次发生或者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5、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的,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多次发生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8、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2、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制定,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或是非法印制票面限额累计不满10000元或者不满50份,且无违法所得,认错态度良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发票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3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2、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个体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3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36、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3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40、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41、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4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第二次发生或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发生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43、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第二次发生或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发生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44、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000元而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5000元而在10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在罚款5万元基础上,虚开金额每递增1万元,罚款数额随之递增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

45、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依照虚开发票条款处罚

1、非法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0元而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3、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00元而在10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在罚款5万元基础上,非法代开金额每递增1万元,罚款数额随之递增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对发票印制企业吊销发票准印证。

4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8、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上30%以下罚款;

2、多次发生或是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50、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发生或是有非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1、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发生或有非法所得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阻挠、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