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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12月9日 粤地税发[2008]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省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