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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发〔2014〕7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09-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关于营业税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要求,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业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省政府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而作出的战略举措。省政府《实施意见》立足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五)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