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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