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6-18 津地税外[2003]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28号
)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免税的界定问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征免税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文件和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凡不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机构,一律为征税的代表机构。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代表机构,应严格按照 国税发[2003]28号
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按月据实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国税发[1996]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