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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3号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省编委批准,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各部门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勤服务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后勤服务单位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而成立的服务性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单位。
二、对后勤服务单位为省级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后勤服务单位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后勤服务单位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纳税。
四、后勤服务单位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应视同应税收入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征税。
五、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承接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单位举办的会议而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名单附后)。(编者注:执行时间见浙地税函[2003]162号。)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尚未列入名单的省级招待所,应持省级各部门机关出具有证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后于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省级宾馆招待所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
六、后勤服务单位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