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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30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