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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