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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19 津地税流[20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和三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免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2、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二)凡本市辖区内符合《通知》规定的注册企业,均可按第(一)款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并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再就业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核实工作,并于每年12月 20日前,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下一年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二、 减免税审批办法
(一)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三)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年度进行,减免税总额按年度进行核准,本年度实际减免税额未达到减免税核准额度的,剩余额度不得结转下年度扣减。
对继续享受政策企业的年度审批,按照征前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审批前,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年度终了时,全年实际减免税累计额不足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不足部分可依次从本年度已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中退抵。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其剩余年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原审批办法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超额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追缴。在剩余期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在核准的减免税期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较大时,可持劳动部门重新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预核减免税总额。
三、 减免税额的预计、扣减及清缴办法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总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预核企业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计工作月份/12×4800
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