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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关于资格认定问题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25号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充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个体经营的认定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复核确认,由学校发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同时标注审核单位与审核时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指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局。
二、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
(一)企业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见附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