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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7 川国税发〔1998〕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创汇,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超过其前两年平均退税额一倍以上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6、企业纳税和退税信誉好;

(二)B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超过其前两年平均退税额1倍以上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5、企业纳税和退税信誉良好。

(三)C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来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一)A类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并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出口发票、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予以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

(三)对A类企业的年终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四)企业预申报退税的产品仅限成套机电设备,其他产品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245号)规定实行预免、抵。1个季度后主管税务机关凭出口报关单办理有关“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须装订成册备查。其装订顺序按企业填具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所属月份和顺序对应装册。

(二)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D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