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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8年12月26日             宁税政二字〔88〕第4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028号、第030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
适用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企业自有的(包括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以比照国营、集体的规定执行。
(二)对连续适用的营业账簿如何贴花?
对连续使用的营业账簿(资金账除外),已按规定贴花的在未启用新账以前,不论使用多长时间,不再贴花。
(三)对铁路行业的印花税如何征收?
对铁路行业所使用的营业账簿暂缓贴花,对其他应税凭证照章征收。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8〕2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8-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第十三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