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028号、第030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第十三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