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发〔2015〕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7-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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