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3〕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经营业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当前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有利于培养税源,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促进经济的繁荣,实现全民奔小康的目标。但是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将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作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做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个体定额户全面普查,逐户核实确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本地起征点确定后,对本地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及征收方式进行清理。一是对符合建帐查实征收管理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建帐管理规定标准建帐;二是对本地区负责征收管理的原应纳税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经营者必须逐户实地调查、测算、核定应税收入额,并履行手续重新确认;三是对已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虽没办理营业执照,但经营地点比较固定的经营户,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要按照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帐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同时,在核定月应纳税销售收入后分正常纳税户和未达起征点户进行分别管理。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确认程序、方法、期限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前期及预测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

(二)逐户或分类调查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指定区域管理人员(2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测算,按其所属行业、地段、经营规模和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应税销售收入,在《申报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科(所),所在科(所)对区域管理人员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意见集中审核并经科(所)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下达通知书。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经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纳税人下达《纳税人应税收入暂未达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