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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街镇工作站受理个体业户地方税收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街镇工作站受理个体业户地方税收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12〕1号 2012-01-0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已在全市各街镇建立“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方便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纳税人(以下统称“个体业户”)办理地方税收事项,提供更优质的宣传和咨询服务。自2012年1月起,全市地税机关面向个体业户的税收窗口将逐步由地税办税大厅前移至各工作站。届时请广州市内个体业户按属地管理原则前往本区(市)辖内相应的街镇工作站申请办理下述业务:
一、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个体业户,可办理除“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申报缴纳税费款(含社保费),税务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地方税收文书业务。
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个体业户,可办理所涉及的所有地方税收业务。
各区(市)辖内工作站受理地方税收业务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由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一览表.xls

2.广州市个体业户办理地方税收须知.xls

3.广州市个体业户地方税收(费)率表(地税“双定户”).xls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广州市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一览表

区(市)

工作站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

华乐街

麓菀路49号二楼

83499304

越秀区

登峰街

麓景东路55号一楼

83494192

越秀区

白云街

白云路筑南大街82

83878281

越秀区

光塔街

解放中路云台里26

83342623

越秀区

流花街

站前路148105

86662561

越秀区

矿泉街

沙涌南洪荫围133楼办证大厅

36379845

越秀区

珠光街

珠光街54号一楼

83177418

越秀区

农林街

执信南路92号一楼

87697852

越秀区

梅花村

梅花路6号二楼

87347525

越秀区

黄花岗

水荫路33号黄花岗街道政务大楼首层

37618852

越秀区

东山街

五羊新城寺右北二街26号之一东悦居二楼

87384253

越秀区

大东街

东仁新街8号一楼

83838270

越秀区

人民街

一德路隆仁坊12号一楼

83182709

越秀区

洪桥街

洪桥街272

83564536-629

越秀区

大塘街

中山四路秉正街17号一楼

83339375

越秀区

东风街

人民北路863号首层后座

81075631

越秀区

六榕街

六榕路129号一楼

83185971

越秀区

建设街

建设五马路18号首层

83845068

越秀区

大新街

大新路257号一楼

81092889

越秀区

诗书街

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

81842027

越秀区

广卫街

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A2

83640189

越秀区

北京街

惠福东路龙藏街15号一楼

83368709

天河区

沙河街、天河南街、林和街工作站

天河区天寿路10号朝晖苑2232

22366801

天河区

员村街、天园街、冼村街、猎德街工作站

天河区员村新街1号二楼

22366851

天河区

石牌街工作站

天河区天寿路10号朝晖苑2232

22366802

天河区

五山街、沙东街、兴华街、元岗街、龙洞街、长兴街、凤凰街、新塘街工作站

天河区广汕路龙洞村口龙眼洞商贸城L06

22366863

天河区

车陂街、棠下街、黄村街、前进街、珠吉街工作站

天河区员村新街1号二楼

22366830

海珠区

海幢街工作站

同庆二街8

84449127

海珠区

赤岗街工作站

新港西下渡路128号首层

84181604

海珠区

新港街工作站

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25号首层

34104353

海珠区

凤阳街工作站

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555

84071502

海珠区

南石头街工作站

工业大道中400号(保利花园)32栋西梯前一铺

34119564

海珠区

琶洲街工作站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86号地下

89238301

海珠区

南洲街工作站

南洲路47号之二

34139349

海珠区

瑞宝街工作站

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423号首层

89770541

海珠区

昌岗街工作站

晓港中马路37号之一

84016396

海珠区

滨江街工作站

远安路逸民里15号首层

34160354

海珠区

龙凤街工作站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602

84305924

海珠区

南华西工作站

南华西路同敬里2号三楼

84246865

海珠区

素社街工作站

江湾路基立下道22号二楼

84423289

海珠区

沙园街工作站

沙园大街26-38号二楼税款征收大厅

84354719

海珠区

江南中街工作站

青竹大街32

84232560

海珠区

华洲街工作站

海珠区华洲路88

89888952

海珠区

江海街工作站

新村西华十五巷23

34044294

海珠区

官洲街工作站

海珠区新滘东路北山村北山大街10

34087827

荔湾区

龙津街工作站

光复中路299-301

81842070

荔湾区

华林街工作站

文昌南路兴贤坊34号之一

81719473

荔湾区

沙面街工作站

沙面大街7号后座101

81216816

荔湾区

多宝街工作站

恩宁路恩宁西街11

81170915

荔湾区

石围塘街工作站

芳村大道西芳信路175

81555187

荔湾区

东漖街工作站

浣花路浣南街4号二楼

81502025

荔湾区

海龙街工作站

海龙街龙溪中路107

81600290

荔湾区

桥中街工作站

桥中南路169

81751053

荔湾区

东沙街工作站

荔湾区东沙大道玉兰路3

81495003

荔湾区

中南街工作站

赤岗东约515号三楼

81512419

荔湾区

冲口街工作站

芳村大道东88号三楼

81803162

荔湾区

花地街工作站

芳村大道187

81895024

荔湾区

白鹤洞街工作站

培真路2号之一

81572795

荔湾区

岭南街工作站

珠玑路44

81019713

荔湾区

南源街工作站

南岸路92

81831336

荔湾区

逢源街工作站

华贵路华贵横街2513

81821697

荔湾区

金花街工作站

西华路金花直街11

81076234

荔湾区

昌华街工作站

多宝街多宝大街5

81958612

荔湾区

站前街工作站

流花路中展里72

86433609

荔湾区

茶滘街工作站

茶滘路96

81579169

荔湾区

彩虹街工作站

中山八路周门街25

81020817

荔湾区

西村街工作站

西增路协和路1

26282600

白云区

新市街工作站

白云区汇桥中路28

37325297

白云区

棠景街工作站

白云区远景路中意花苑会所首层

36326228,36326120

白云区

三元里街工作站

白云区机场路22号二楼

86561225

白云区

景泰街工作站

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平安西街13-15

61191842,61191843

白云区

均禾街工作站

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331

36533432

白云区

嘉禾街工作站

白云区鹤龙一路583

36404080

白云区

黄石街工作站

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71号社会服务中心3

36402206

白云区

松洲街工作站

白云区增槎路383

81982779

白云区

金沙街工作站

白云区横沙复建住宅小区19

81970421

白云区

同德街工作站

白云区西槎路粤溪商业大街9

36487505

白云区

石井街工作站

白云区石安路怡富居首层

86406160

白云区

永平街工作站

白云区永平街荟贤路1

86056478

白云区

同和街工作站

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2

37377708

白云区

京溪街工作站

白云区京溪横路自编18号大楼2

87268780

白云区

人和镇工作站

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18

86035151,36031852

白云区

江高镇工作站

白云区江高镇江新路3号首层(江高片)

86612074

白云区

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街3号(神山片)

86060831

白云区

太和镇工作站

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太和镇镇政府旁边)

87424159

白云区

钟落潭镇工作站

白云区钟落潭竹料大道22号竹料农机物资公司1楼(竹料、良田片)

37400831

白云区

白云区钟落潭钟升东路六巷二号首层(钟落潭片)

87409405

黄埔区

黄埔街工作站

黄埔区港湾西三街17

82271480

黄埔区

大沙街工作站

黄埔区大沙东路229105

82386560

黄埔区

鱼珠街工作站

黄埔区鱼珠直街13

82299759,82295016

黄埔区

文冲街工作站

黄埔区文元香元一巷1号之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五楼

82017010

黄埔区

长洲街工作站

黄埔区金洲南路1号长洲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82206511

黄埔区

南岗街工作站

黄埔区黄埔东路3731

82232790,82240676

黄埔区

荔联街工作站

黄埔区荔联街宏明路229

82269452,82269887

黄埔区

红山街工作站

黄埔区文船路208号三楼

82396931,82383751

黄埔区

穗东街工作站

黄埔区黄埔东路2888号穗东街一楼办证中心

82087203

开发区

联和街工作站

联和街黄陂新村东二街15101

61002077

开发区

永和街工作站

广州永和开发区摇田河大街81

32981872

开发区

九龙镇工作站

九龙镇凤尾村凤尾路63

87490180

九龙镇镇龙大道181

82877298

开发区

东区街工作站

广州开发区东区开创大道393

82119913

开发区

萝岗街工作站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圩公路街118

82080766

开发区

夏港街工作站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东园三街8

82111173

南沙区

黄阁镇工作站

黄阁镇黄梅路5-7号(中心工作站)

34973908

南沙区

黄阁镇莲溪商业街二座204号(莲溪工作站)

34970908

南沙区

黄阁镇梅山工业区吉祥路8号(梅糖工作站)

34974908

南沙区

南沙街工作站

南沙区进港大道58号之1

84685155

南沙区

万顷沙镇工作站

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

84951013

南沙区

珠江街工作站

珠江街新广六路17

84948271

南沙区

横沥镇工作站

横沥镇中环路54号之二

84960554

番禺区

市桥街工作站

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4

39996435

番禺区

东环街工作站

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东星路100

34813609

番禺区

沙头街工作站

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23

39106408

番禺区

大岗镇工作站

番禺区大岗镇豪岗大道20

84936507

番禺区

榄核镇工作站

番禺区榄核镇榄核广场侧

84926382

番禺区

大石街工作站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151

84781262

番禺区

洛浦街工作站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上漖路段五洲装饰世界沿江路段B座办公楼一

84583366

番禺区

东涌镇工作站

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设在东涌镇政务服务中心内)

34922020

番禺区

新造镇工作站

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市新路1-3号(新造邮局旁)

34726233

番禺区

南村镇工作站

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1042

34691005

番禺区

小谷围街工作站

番禺区小谷围街中心大街南28

39339142

番禺区

化龙镇工作站

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39

34756223

番禺区

沙湾镇工作站

番禺区沙湾镇中华大道371号镇政府一楼

34832017

番禺区

桥南街工作站

番禺区桥南街南珠路103号一楼

34830895

番禺区

大龙街工作站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汉碁工业村汉碁大道一号

34560646

番禺区

石碁镇工作站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1

34560760

番禺区

石楼镇工作站

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20号 政务服务中心

84869995

番禺区

石壁街工作站

番禺区石壁街钟韦路73

39906512

番禺区

钟村街工作站

番禺区钟村街毓秀东路11

39901383

从化市

街口街工作站

从化市街口街开源路24

87929062

从化市

鳌头镇工作站

从化市鳌头镇政府背后新政路消防队侧

87878722

从化市

太平镇工作站

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镇政府集中办公区内

37921245

从化市

温泉镇工作站

从化市温泉镇政府侧商铺12

37950810

增城市

朱村街工作站

增城市朱村街文府路1

82853822

增城市

正果镇工作站

增城市正果镇正南路8

82811625

增城市

中新镇工作站

增城市中新镇中福路40

32976399

增城市

新塘镇工作站

新塘镇新塘大道新塘公园东侧C栋一楼

82777661

增城市

派潭镇工作站

增城市派潭镇文政路10

82821400

增城市

小楼镇工作站

增城市小楼镇泰安路3

82843718

增城市

增江街工作站

增城市增江街东桥东路9

82717391

增城市

石滩镇工作站

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路口

82996111

增城市

荔城街工作站

增城市荔城街荔景大道1

8262273182621570

花都区

梯面镇工作站

花都区梯面镇金梯大道24

86851778

花都区

狮岭镇工作站

花都区狮岭镇东升中路83

86936013

花都区

花东镇工作站

花都区花东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86761555

花都区

花山镇工作站

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政府大楼附楼

86945012

花都区

雅瑶镇工作站

花都区雅瑶镇雅源中路18

26263505

花都区

新华街工作站

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

86801862

花都区

赤坭镇工作站

花都区赤坭镇沿江路21

86841534

花都区

炭步镇工作站

花都区炭步镇北街2

86709938


附件2

广州市个体业户办理地方税收须知

说明

下述各项内容今后如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业务类别

收取资料

份数

资料处理方式

必要程度(可选、必选、多选一)

税务机关回复文书资料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地点

设立登记(G110)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设立登记》(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填《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临时登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

留存原件

必选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设立登记》(或《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临时登记》)一份

10

按属地原则到辖区工作站申请办理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有则提供)。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重新税务登记(I110)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章;

2

留存原件

必选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份

10

2、原注销税务通知书原件;

1

留存原件

必选

3、按照个体户设立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表格)。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变更税务登记(I110)

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纳税人名称变更的,需加盖新公章或签章);

2

留存原件

必选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份

10

2.工商登记变更表(或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5.相同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新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6.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7.如有其他变更事项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I110)

1.《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3

留存原件

必选

补发的税务登记证

10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停业(I120)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复业单据领取表》(DJ007

5

2.《停业申请审批表》(DJ006(一式二份)

2

留存原件

必选

2.《核准停业通知》

再续停(I120)

《停业申请审批表》(DJ006(一式二份)

2

留存原件

必选

1.《核准停业通知》

5

2.《事项回复书》

复业(I120)

《复业单据领取表》(DJ007)。

1

留存原件

必选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

2.发票领购簿

注销税务登记(I120)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留存原件

必选

1.《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05)

5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04)(一式二份);

2

留存原件

必选

2.《事项回复书》

营业税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包括定期定额核定申请)(I232)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一式一份;

1

留存原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15

2.《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HD003)一式一份;

1

留存原件

必选

3.上月水电费单据;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4.上月支付员工工资相关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5.上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6.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承租户);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7. 房产证或无租使用证明和业主房产证(无租使用或自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8. 社保缴费证明凭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9. 房屋装修合同。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包括定期定额核定申请)(I232)

1.《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1

留存原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5

2、国税局核定《增值税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纳税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纳税人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1

留存原件

必选

兼营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申请)(I232)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1

留存原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15

2.《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1

留存原件

必选

3.上月水电费单据;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4.上月支付员工工资相关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5.上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6.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承租户);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7.房产证或无租使用证明和业主房产证(无租使用或自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8.社保缴费证明凭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9.房屋装修合同。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营业税纳税人重新核定(I232)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1

留存原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15

2.上月水电费单据;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3.上月支付员工工资相关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4.上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5.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承租户);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6.房产证或无租使用证明和业主房产证(无租使用或自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7.社保缴费证明凭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8.房屋装修合同。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增值税纳税人重新核定(I232)

国税局核定《增值税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纳税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纳税人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1

留存原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5

兼营纳税人重新核定(I232)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15

2.上月水电费单据;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3.上月支付员工工资相关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4.上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5.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承租户);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6.房产证或无租使用证明和业主房产证(无租使用或自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7.社保缴费证明凭证(可选);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8.房屋装修合同;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9.国税局核定《增值税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纳税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纳税人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1

留存原件

必选

税种核定

1.《应缴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

1

留存原件

必选

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通知书

5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法人身份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承租户)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5.房产证或无租使用证明和业主房产证(无租使用或自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6.《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可选

社保费应缴险种核定

1.《应缴险种登记表》一式一份

1

留存原件

必选

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5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社保登记证原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缴费人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身份证或户口簿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可选

申报方式申请(包括税收申报方式申请、税收缴款方式申请、社保费申报方式申请、社保费缴款方式申请)(I222)

《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申请审批表》(WS024(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1.《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方式通书》(WS024-1

5

2.《不同意申报方式通知书》(WS024-2

延期申报申请(I222)

1.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1.《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WS026-1

5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WS026(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延期申报答复书》(WS026-2)

3.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1

留存原件

可选

5.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税费金退库(I221)

1.《退(抵)税款申请表》四份;

4

留存原件

必选

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10+国库办理时限

2.《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可选

4.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5.《用于缴税的银行存折》(个体户必选);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税费金抵缴(I221)

1.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10

2.《退(抵)税款申请表》;

4

留存原件

必选

3.《纳税申报表》;

1

留存原件

可选

4.《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可选

5.《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延期纳税(I221)

1.《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10+省局审批时间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

留存原件

必选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5.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营业税减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I231)

1.申请减免税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4.营业执照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及证明原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营业税减免——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I231)

1.申请减免税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4.营业执照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营业税减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I231)

1.申请减免税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4.营业执照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个人所得税减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I231)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师以上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转业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个人所得税减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I231)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个人所得税减免——随军家属个体经营(I231)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2.申请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师以上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促进就业减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减免(I231)

1.申请减免税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营业执照副本;

1

核查原件后退回

必选

5.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车船税减免——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I231)

1.申请减免税报告;

1

留存原件

必选

1.《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5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留存原件

必选

2.《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合格证》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4.每辆车的《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5.申请减免税的车辆列表(须列明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应税金额、减免税金额);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6.上年度已办理减免税的车辆列表(须列明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应税金额、减免税金额)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复印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可选

7.《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8.《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须注明轮渡费);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9.船舶航线列表。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多选一

代征系统纳税登记

1、《纳税(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留存原件

必选

《纳税(变更)登记表》

即办

2、业主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代征系统变更纳税登记

1、《纳税(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留存原件

必选

《纳税(变更)登记表》

即办

2、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

1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必选

代征系统注销纳税登记

《注销纳税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参照《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式样)

2

留存原件

必选

《注销纳税登记申请表》

即办

代征系统停业

《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参照《停业申请审批表》式样)

2

留存原件

必选

《停业申请表》

即办

工作站代开发票

1、开票金额2000/份以下(含本数)
(一)《申请代开发票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开票的纳税人提供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开票金额2000/份以上,5000/份以下(含本数)
(一)《申请代开发票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开票的纳税人提供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
(四)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完税凭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即办

工作站代征税款

完税证

即办

首次领购发票(I211)

1. 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定额发票或特殊行业发票须提供);

留存原件

1.《发票领购申请表》

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2. 加盖发票专用章《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电子发票须提供);

留存原件

2.《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原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

3.《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核查原件后退回

5.领购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留存原件

续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已作废发票。

发票缴销

1、需缴销的发票(包括已存放五年以上的发票存根联);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5、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通用发票(电子)》申请审批表》;

2、首次申请开票得纳税人提供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

4、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建筑业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完税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税机关门前征收

纳税申报表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处理表》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附件3

广州市个体业户地方税收(费)率表(地税“双定户”)

单位:%

应缴税种
行业类别

增值税(国税)

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堤围防护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所得税

工业生产

×

实缴增值税、消费税的10%

实缴增值税、消费税的2%

0.1

×

1

商业

×

0.1

×

1

加工、修理、修配

×

0.1

×

1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

3

0.3

0.06

0.1

×

1.5

交通运输业(非货物运输)

×

3

0.3

0.06

0.1

×

0.8

服务业(饮食、旅游业、广告业除外)

×

5

0.5

0.1

0.1

×

1.5

饮食业

×

5

0.5

0.1

0.1

×

1.5

旅游业

×

5

0.5

0.1

0.1

×

1.5

广告业

×

5

0.5

0.1

0.1

3

1.5

游艺、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

×

5

0.5

0.1

0.1

3

2

网吧、高尔夫球

×

10

1

0.2

0.1

3

2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

15

1.5

0.3

0.1

3

2

建筑安装业

×

3

0.3

0.06

0.1

×

1.2

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

×

3

0.3

0.06

0.1

×

1.5

其他行业

×

5

0.5

0.1

0.1

×

1.5

业户(个人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0.5

0.1

0.1

×

1.5

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按上述行业确定

×

按上述行业确定

按上述行业确定

1、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营业税。

2、城建税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7%计算。

3、教育费附加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计算。

4、地方教育附加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计算。

5、凡按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当月营业����(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6、个人无证照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自有物业或无租使用物业还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8、签订各类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上述各项内容今后如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