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并办理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机动车零售企业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
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二、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