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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8月0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