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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2]17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5-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和失效)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2]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与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不征税。鉴此,对安徽省电力公司与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