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号
))下发后,我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大税发〔2006〕41号
)进行了转发,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信息化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上述规定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论持有的是2006年度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还是2006年度以后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4、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2005]186号文中所称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的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桑拿”是指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6元/人以下(含6元/人)的洗浴场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下岗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等城镇困难登记失业人员。
2、对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计算安置比例时,企业职工人数应包括由企业支付劳务费用的劳务用工人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同解)。
4、 “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是指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减去上年企业职工人数的增加额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