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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慕尼黑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80年3月14日起实施的空运税收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