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稽[1999]78号
发布日期:2018-02-11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准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 国税发[1998]156号
)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一、进行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按规定立案查处并给予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省、市、县(区)国税局稽查局或其主管国税局应在便于纳税人阅览的办公场所设置公告专栏。
三、公告可采取张贴式、电子屏幕式、宣传单式或借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四、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