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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9月16日              穗地税发〔1998〕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广州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广东省电影公司印刷厂、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上报我局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本市印刷企业,可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地方税发票的资格。

印制地方税机外发票的资格比照前款办理。

第三条  取得印制地方税发票、地方税机外发票(以下统一简称“发票”)资格的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厂方”),应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保管制度等,同时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相应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将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报市局备案。做到服务质量好,印制质量高,交货准时。

第四条  厂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合理制订发票出厂价格,出厂单价经与市局协商一致后确定(无特殊的情况,价格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发票出厂单价,要事先与市局协商。

第五条  发票业务接洽

厂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并依照市局制定或审定的发票式样,按审批后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一)及《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表》(见附件二)或《订购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三)及《订购发票委印书》(见附件四)的要求,签收并注明交货日期。

(一)接洽人员要设立《承印发票登记簿》(见附件五),对所承印发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于签收日(含该日)起七个工作日(加套彩色版面除外)内完成发票排版、打样工作,及时通知市局或订购发票业户(以下简称“业户”)进行校对,同时报出印制的成本单价。

(二)未经市局批准,不得修改发票式样任何内容及增、减印制数量;也不得承接未经市局批准的发票印制业务(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委托印制的发票业务除外)。否则,按私印发票处理。

第六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管理

厂方应指定专人向市局领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办理申请购买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以下简称“发票防伪专用品”)证明。做到专人负责购买,专人验收入专库妥善保管。

(一)厂方对领取的发票监制章,应建立厂部(发票监制章总管)、印刷车间、机台印刷三级管理的保管、领用、报废、缴销等制度,设《发票监制章工本费收据交接手册》(见附件六),登记领入和缴销的数量。每月进行盘点;机台每次换版时,应清缴一次,确保帐实相符。

(二)因印刷损耗而不能使用的发票监制章,应交回厂部专柜妥善保管,每半年汇总缴回市局,办理核销手续,并换领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市局每年将不定期对厂方发票监制章的管理进行两次检查,核对数量。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买,须向市局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凭申请购买证明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地点购买。运送过程,须使用密封车;同时应至少配备两名专门人员(司机人员除外)押运、负责全过程的安全运送、交接工作。

(五)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用(包括试机)、结存情况,要设簿进行记录,发票专用水印纸使用《发票专用纸登记簿》(见附件七);并落实每一工序领、用手续、包括车间剩余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回收。半年终了后十天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八)。

(六)特铸字等其他防伪物品,也应建立安全、保密的管理制度,每次制版和销毁时,须专人负责。

第七条  发票印制管理

厂方应落实生产责任制度,设置专门发票承印车间,要有专人负责排版、打样、用料、机台印制、校对、监印、装钉等,进行一系列工序监控。对发票在产品和半成品应严密管理,确保发票印制的安全和保密。

(一)不得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人个印制发票(包括:排版、印制、装钉等工序)。厂方如因技术因素等问题,需委托印制发票的,应书面报告市局,经审批后,方可委托印制。

(二)根据发票印制情况,半年终了后十后内,向我局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九)。

第八条  发票质量管理

(一)厂方应确保所印发票的文字、符号、表格清晰,容易辩认。发票号码应使用胶印机的统一号码机套印(地方税机外发票除外),不得使用凸印机的号码机套印。

(二)厂方应对每本(份)发票严格检验,确认无缺联、错号、重号后,方可封口;经验明本(份)数后,方能捆成扎或装箱。每一工序都要标明人员的代号。

(三)对不符合印制要求的发票不得出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厂方负责。

第九条  发票成品(废品)管理

(一)厂方应设立专门的票库,存放印制完工而尚未发送的发票成品、发票半成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业务,并逐一列册记录。

(二)因印制过程而产生的次品、废品、每批(次)预留并已套印发票监制章未印号码的发票印张,以及专用水印纸边角料、专有油墨残渍、印制完工后的PS印版,应会同各工序责任人或质检员当面清点后,登记帐册,专柜妥善保管。厂方应定期将次品、废品报市局批准后集中销毁。厂方必须委派两人以上负责销毁工作,并将销毁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发票送货管理

厂方应按市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发票送达至指定的地税机关或业户。

(一)普通发票应自签收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户订购的发票应自业户终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须报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