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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7月4日 穗地税发[2005]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研究制订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印发给你们,并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一)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的计税方法
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按“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法计税;其余部分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由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全额(100%)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即“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同)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a.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
b.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
(2)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a.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b.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3.以上公式的适用税率,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是指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是指按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征免税的问题
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的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的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三、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关于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