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法[2007]44号 2007-09-03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税〔2016〕4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3.5万元,请按照执行。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沪税政二〔1994〕19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 沪税政一[1994]16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7]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6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