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资源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2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0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
营业税、
资源税的政策性减免税管理,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营业税、
资源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营业税、资源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
营业税、
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依法治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缴纳
营业税和
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税的范围:
(一)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为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地、市、县(市)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属于省级收入的项目;
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外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免征
营业税;
3、军队系统军以上单位及省武警总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其内部提供服务减免
营业税;
4、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承包军队(含武警)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5、除国家已规定免征
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的具体险种外,新增的同类险种免征
营业税;
6、
资源税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
资源税;
7、其他需要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需报地、市地税局批准的:
1、国家已明确规定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保险业务免征
营业税;
2、1994年1月1日前创办的,为本校科研服务并提供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应税劳务的校办企业免征
营业税;
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
营业税;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
营业税;
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
营业税;
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
营业税;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
营业税;
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
营业税;
9、军队系统师以下单位及武装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其内部提供服务减免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