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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7-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矸石能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地税政一[1998]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煤矸石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采出的付产品,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