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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落实好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对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省不予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好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关,要做好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