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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公平正义,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根据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投资者当年应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存在个人挂靠经营的,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经营项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