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1]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8]7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级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3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22号
)精神,现就省级机关各部门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机关服务中心还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改制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四、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六、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1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3号
)规定执行。
八、有关减免税的具体手续,按省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宾馆招待所类
1、江苏议事园(南京市中山北路81号)
2、江苏大方苑招待所(南京市云南北路9号)
3、江苏省人防招待所(南京市马鞍山路1号)
4、清风园宾馆(南京市宁海路73号)
5、清风园宾馆百家湖分部(南京市江宁区湖滨路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