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6]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市及各区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