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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先办后审模式的通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3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 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先办后审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工作负担,减少执法风险,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区地税局“先办后审”涉税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事项主要是指纳税人依申请发起的涉税事项。
第四条 “先办后审”是指纳税人依法办理涉税事项时,除少数事项遵循先行审批外,其它事项只要纳税人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办税窗口先行办理,事后再进行申报资料和实际调查结果的对比核查,并最终确定审核意见。对因纳税人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而未通过审核的,进行事后追究。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受理。将原由税务分局、机关科(股)室审批后办结的涉税事项前置到办税服务大厅初审后办结。
第六条 “先办后审”涉税事项,文书受理岗在窗口受理、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完成操作,在规定的表格或文书上签署意见后,出具相关文书或办理结果,当场办结。
(一)文书受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交涉税事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核。
(二)对审核通过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不再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直接出具该事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可按原有模式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通过当场办结的通知书使用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 前台文书受理岗将审核通过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按流程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以待办任务形式推送至税源管理岗。
第八条 税源管理岗按原定的审批和备案时限严格履行后审职责,对未通过审核的事项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先办后审”涉税事项,税务所或分局在前台窗口先办的基础上,重点对办结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调查、审理。
税务所或分局可根据情况实地核查。重点调查核实办理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证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