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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规定,2017年11月8日后30天后全文废止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2015年11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5年第2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原有相关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其中,从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使用2015年第2号公告所附《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为确保保险机构能够正确使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时足额将代收税款解缴入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2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根据投保车辆、车主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及时、准确地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并及时解缴代收的税款。投保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除应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报送车辆、车主的信息、缴纳车船税外,还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