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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6]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对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采取查账征收。对经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同时要督促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典型调查,并进行深入分析。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各地应当依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及管理水平等因素,严格履行定额核定程序,合理采用定额核定方法,确保定额核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即公历的1月至12月),在年度中间开业登记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