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5-7-5 [85]财税协字第0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规定,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商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联邦德国签订的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