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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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全文废止日期 |
1 |
2002.02.27 |
2015.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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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4.02.12 |
2015.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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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4.12.13 |
本公告公布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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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6.09.07 |
201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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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11.27 |
2015.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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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3.01.24 |
2015.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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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01.26 |
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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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4.03.19 |
2014.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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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4.09.04 |
本公告公布之日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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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修订条款 |
经修订的条款生效日期 |
1 |
2006.02.22 |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二)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一)项“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订为:“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第(二)项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修订为:“各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按照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四条第(三)项4“本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修订为:“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第六条中的“各市征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修订为:“各市纳税服务部门每年公告一次”。第八条中的“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应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告”。 |
本公告公布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