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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1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将律师事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