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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财税〔2009〕23号文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一年)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