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进行税种鉴定的同时,应对其进行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六条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
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拟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财务制度;
(三)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成本费用支出主要项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