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新《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按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携带按新《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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