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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1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第一至第八稽查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省一级稽查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确保征、管、查各项工作发挥各自效能,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稽查新体制运行情况和多次工作调研,省局制定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18号)的规定,制定本检举奖励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检举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税务机关对具名真实检举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伪造证据进行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违法行为证据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所有检举奖励资金由省局专项拨付。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并依法缴纳税款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内容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关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到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励;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到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到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