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和失效。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税三〔1994〕29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53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6〕6号)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1〕23号
)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30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47号)
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48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1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3〕4号
)
10.《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7)3号
)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8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94〕22号)附件中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52号)附件第二条内容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7〕8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预〔1998〕145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二、三项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2000〕40号)附件中第二条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2000〕33号)附件中有关营业税规定。
7.《 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