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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及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类纳税人2008年前3个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均在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申报缴纳。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各类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

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