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44号)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就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及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类纳税人2008年前3个月应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均在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申报缴纳。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各类纳税人的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按季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需要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
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