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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9]217号 2009-09-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终“双薪”计税,按照 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5]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虽名义上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或其他类似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有效护照、住在国定居(合法居留资格)证及我国设在其住在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9日          粤地税发[2009]1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