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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重庆市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原四川石油管理局重组分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及四川石油管理局[即存续公司)。重组改制后,两单位的业务分工范围、内部单位及税源分布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2号,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已于6月份分别转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川渝两省市油气田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川渝辖区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及管理等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分别由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生产性劳务依照《暂行办》征收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原则上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川国税发〔1996〕86号)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 川国税发[1998]77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继续实行预征和清结算的办法。鉴于该公司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实现增值税因政策调整因素有出现红字的可能性,为使原油、天然气开采、净化、管输所在地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决定将四川石油管理局应纳增值税,作为原油、天然气产品的增值税,仍实行按井口、净化厂、配气站等环节实现数进行预征的办法。即: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将井口、净化厂、配气站当期原油、天然气开采、净化、管输环节的实现数[产量、收入)填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见川国税发[2000]11号附件),分别向井口、净化厂、配气站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汇总抄送四川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依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向井口、净化厂、配气站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的实现数[产量、收入)资料,计算出预征税额,分别向各井口、净化厂、配气站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预征环节的增值税
四、对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性劳务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结算的办法。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各二级核算单位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负责领购、管理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负责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应根据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收人情况,按月分别向二级核算单位机构所在地和生产性劳务发生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分别按生产性劳务收入销项税额的1%和2%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款,向二级核算单位机构所在地和生产性劳务发生地税务征收机关缴纳预征环节的增值税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六大机械厂[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总机械厂、南充机械厂、资中机械厂、资阳钢管厂、钻采设备制造厂及重庆仪器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