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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1月24日             粤地税函[2009]9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对于既不履行扣缴义务,又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东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