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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                                青国税函[200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的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问题
企业申请并办理减免税资格确认时,新找用下岗和吸纳富余人员符合规定比例,并确认享受免征或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资格的,主管国税局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检和税款清算时发现由于年度间人员发生变化如解除劳动合同等使人员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按以下意见分别进行处理:
(一)达不到30%(含30)比例,属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取消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属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取消当年减征30%的资格;
(三)属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取消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待企业进行整改达到规定比例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受。
(四)确认享受按安置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比例发生变化的如提高或降低比例,凡达到30%(含)比例且属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达不到30%(含)比例的,按实际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划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商贸企业的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不得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批发、批零兼营业务项目的商贸企业;
(二)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虽不包括上述业务项目,但实际商品销售业务中存在销售对象为非直接消费者业务的(是指销售对象购买后再销售)。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起止期限问题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属年度的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开业经营月份计算。
四、关于减免税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265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