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琼地税发〔2008〕52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项目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
施行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