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0-23 宁地税发〔2006〕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
征管处)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
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地税系统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其由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所有税(费)。
第三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条所称的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法定计提或上交数。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收入、支出凭证。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采取分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审批的方式。延期缴纳税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
征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上报,并在5日内答复纳税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